江某娣等拐卖儿童案
—— 出卖捡拾儿童行为性质的认定及量刑
案例信息
2023-02-1-188-013 / 刑事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05.18 / (2007)贵刑一终字第 12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拐卖儿童罪;出卖捡拾儿童;量刑;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 条第 2 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贩卖” 并不仅限于 “既买入又卖出”,以出卖为目的买入的,或以获利为目的卖出的,均属于 “贩卖”。据此,出卖捡拾儿童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拐卖的方式是反映拐卖儿童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出卖捡拾儿童的行为,与采取偷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法定或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合理量刑。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06 年 3 月,庞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捡到一名男婴,随即告知被告人邓某芳、刘某兰。两天后,经被告人陆某玉介绍,邓某芳、刘某兰将该男婴卖给被告人江某娣,得赃款 3000 元,邓某芳、刘某兰各分得 1000 元,剩余 1000 元由邓某芳转交庞某。同年 4 月 22 日,经陆某玉、梁某香介绍,江某娣又将收买的男婴卖给莫某超、甘某清夫妇,得赃款 12000 元,莫某超另支付陆某玉、梁某香介绍费各 500 元。
另查明,同年 8 月 5 日,莫某超因发现该男婴患病,要求江某娣、梁某香退款未果,遂向贵港市公安局东津派出所报警。江某娣、梁某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后刘某兰、邓某芳、陆某玉亦赶到现场,五人主动搭乘派出所车辆随民警返回派出所,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兰、邓某芳各退出赃款 1000 元,陆某玉、梁某香各退出赃款 5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1.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06)贵南刑初字第 128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江某娣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邓某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刘某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陆某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梁某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追缴被告人江某娣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 12000 元,及被告人邓某芳、刘某兰、陆某玉、梁某香已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 3000 元,上缴国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1.html
宣判后,江某娣、邓某芳、刘某兰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作出(2007)贵刑一终字第 12 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分别改判被告人江某娣有期徒刑五年、邓某芳有期徒刑三年、刘某兰有期徒刑三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1.html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 本案五名被告人出卖捡拾儿童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经查,被告人邓某芳、刘某兰得知庞某捡到男婴后,为非法获利,经被告人陆某玉介绍将该男婴出卖给被告人江某娣,收取赃款 3000 元,二人行为已构成 “贩卖” 儿童。被告人江某娣不仅实施收买儿童行为,还经陆某玉、梁某香介绍,以 12000 元高价转卖该儿童牟取暴利,邓某芳、刘某兰、江某娣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陆某玉、梁某香明知他人实施拐卖儿童行为,仍从中协助介绍出卖,构成拐卖儿童罪共犯。
- 关于本案量刑。被告人邓某芳、刘某兰在与陆某玉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某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娣在与陆某玉、梁某香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某玉、梁某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在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跟随公安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未认定该法定量刑情节,存在不当。结合陆某玉、梁某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综上,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改判。
三、关联索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第 240 条
- 一审裁判: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06)贵南刑初字第 128 号刑事判决书(2006 年 12 月 22 日)
- 二审裁判: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贵刑一终字第 12 号刑事判决书(200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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