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 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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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 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共犯

案例信息

案号:2023-05-1-048-003

案由:刑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7.html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7.html

裁判日期:2010.05.26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7.html

文书号:(2010)成刑终字第 144 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7.html

审级: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7.html

关键词

刑事;非法持有枪支罪;邀约帮忙;非法持枪者共同犯罪;直接持有枪支;间接控制

裁判要旨

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被邀约人同意帮忙请求,而后由谁直接持有枪支,并不影响二人在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上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同时通过受邀者非法持有枪支达到对枪支的间接控制,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方式之一。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09 年 9 月 4 日 22 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因朋友在四川成都发生纠纷,邀约韩某某(已判刑,曾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仍继续非法持有枪支)以及陈某、胡某某帮忙并告诉韩某某要带枪,韩某某遂将两支仿制式手枪、三发子弹放入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上了叶某某驾驶的轿车。上车时叶某某要求韩某某将枪支交由自己保管并让其不要去,被韩某某拒绝。该车应叶某某要求改由韩某某驾驶,途中接上受邀帮忙的陈某、胡某某后,四人一同从四川省仁寿县前往成都市。途经成雅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时被巡警盘查,韩某某、叶某某被当场抓获,两支仿制式手枪、三发子弹被缴获。经鉴定,所缴两支手枪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 月 5 日作出(2010)高新刑初字第 27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作出(2010)成刑终字第 14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就被告人叶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叶某某对持有枪支的数量不明确,对枪支的控制有限,故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被告人叶某某提议带枪,已有持枪之故意,韩某某带两支枪并未违反叶某某的本意,故持枪犯罪的后果应由叶某某与韩某某共同承担。因此,叶某某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提出上诉。关于上诉人叶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韩某某事先已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叶某某只是向韩某某借枪而没有实际有效控制枪支,二人非共同犯罪,上诉人叶某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叶某某因他人纠纷而主动邀约韩某某携带枪支,后共同携枪乘车前往成都,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叶某某有非法持有枪支的犯意,后又通过韩某某实现非法持有枪支的意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叶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人叶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69 条第 1 款、第 77 条第 1 款、第 128 条第 1 款
一审: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高新刑初字第 27 号刑事判决(2010 年 1 月 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7.html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终字第 144 号刑事裁定(2010 年 5 月 2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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