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
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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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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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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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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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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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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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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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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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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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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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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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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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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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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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305刑更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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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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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缓刑撤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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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走私普通货物罪;社区矫正;撤销缓刑;情节严重;行政处罚
裁判要旨
对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撤销缓刑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据刑法关于撤销缓刑的规定,重点审查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对于社区矫正期间综合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若其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偶然实施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后无仍不改正情形的,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撤销缓刑的“情节严重”,可不予撤销缓刑。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基础刑事判决与社区矫正情况:罪犯南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1年1月,南某交付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南某能够按时报到,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主动参加公益活动及学习教育,综合表现良好。
2. 违规行为及处理:2023年6月,南某受雇于船厂从事船舶零件拆装工作时,因船舶螺丝日久生锈,在未取得电焊操作资格的情况下,临时使用焊枪进行电焊作业,被洞头消防大队当场查获。随后,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分局以其违反消防法规为由,对南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3. 缓刑撤销建议:2023年7月,社区矫正机构以“南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南某撤销缓刑的建议。
二、裁判结果
2023年8月10日,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305刑更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南某不予撤销缓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认定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进而撤销缓刑,需结合行为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矫正表现综合判断,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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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动机具有合理性:南某实施违规电焊作业,系出于船厂工作的正常生产需要,并非故意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或追求非法利益,主观恶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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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该违规行为未造成火灾、人员伤亡等严重危害后果,仅因资格缺失被行政处罚,情节较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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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持续违规情形:南某在被行政拘留后,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不存在拒不改正或再次实施同类违规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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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长期表现良好,积极悔改,其偶然的违规行为并未否定其悔罪态度及矫正效果,对其不予撤销缓刑,既体现了法律的惩戒性,也兼顾了矫正的教育性与人性化原则。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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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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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理)。
二、裁判文书
生效裁定: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5刑更8号刑事裁定(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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