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刘某诉安徽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某养发连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关系中的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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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安徽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某养发连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关系中的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33、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12.16、(2019)最高法民再 386 号、再审

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商标注册人在将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他人使用期间,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仍会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商标注册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五贝子” 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 类,包含洗面奶、化妆品、洗发液等。刘某将该商标独占许可其他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 200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9 月 12 日,安徽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某公司)申请注册 “安之酸五贝子” 商标,委托北京某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代工生产 “安之酸营养五贝子” 染发膏系列产品。安徽某公司官网宣传产品、线下药店售卖焗油膏时,对标识中 “五贝子” 文字进行突出使用。刘某诉请安徽某公司等主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 “五贝子” 字样产品等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2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12 月 1 日作出(2016)皖 01 民初 57 号民事判决:
  1. 安徽某公司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刘某 “五贝子”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 安徽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官网使用侵害刘某 “五贝子”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3. 合肥某某某养发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宣传资料、线下门店使用侵害刘某 “五贝子”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4. 安徽某公司等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25 万元;
  5. 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安徽某公司等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17)皖民终 525 号民事判决:
  1.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3. 安徽某公司等共同赔偿刘某维权合理开支 1.5 万元;
  4. 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 386 号民事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撤销二审判决;
  3. 安徽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刘某商标权的行为;
  4. 安徽某公司等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25 万元。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权的主要方式。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他人使用期间,第三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依然会对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属于法定损害,侵权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减损,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多维度损失计算规则,均建立在侵权行为必然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推定之上,侵害商标权行为必然对商标注册人产生损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商标使用必须经过注册人许可,许可收益属于注册人法定财产权益。商标处于独占许可状态下,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会破坏注册人既定许可布局与许可利益。该许可利益既可能是注册人预期许可费损失,也可能是侵权抢占被许可人市场、间接导致注册人许可收益缩水;即便无偿独占许可,侵权行为仍会造成许可规划受损、许可价值降低、商标商誉贬损等损害。注册人作出独占许可往往存在特殊考量,如特定人身关联等,其合法权益应当受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两类免除赔偿责任情形:一是商标权人无法证明涉案商标前三年实际使用,亦无证据证明因侵权产生损失,侵权人不赔;商标注册人开展独占许可,属于商标实际使用行为,本案不适用该免责条款。二是销售者不知情、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并指明供货方,本案各被告均不满足该免责要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 01 民初 57 号民事判决(2016 年 12 月 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 525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11 月 2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 386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1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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