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安徽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某养发连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关系中的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3 年 9 月 12 日,安徽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某公司)申请注册 “安之酸五贝子” 商标,委托北京某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代工生产 “安之酸营养五贝子” 染发膏系列产品。安徽某公司官网宣传产品、线下药店售卖焗油膏时,对标识中 “五贝子” 文字进行突出使用。刘某诉请安徽某公司等主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 “五贝子” 字样产品等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2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 安徽某公司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刘某 “五贝子”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安徽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官网使用侵害刘某 “五贝子”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 合肥某某某养发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宣传资料、线下门店使用侵害刘某 “五贝子”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 安徽某公司等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25 万元;
- 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安徽某公司等共同赔偿刘某维权合理开支 1.5 万元;
- 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
- 撤销二审判决;
- 安徽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刘某商标权的行为;
- 安徽某公司等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25 万元。
裁判理由
商标使用必须经过注册人许可,许可收益属于注册人法定财产权益。商标处于独占许可状态下,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会破坏注册人既定许可布局与许可利益。该许可利益既可能是注册人预期许可费损失,也可能是侵权抢占被许可人市场、间接导致注册人许可收益缩水;即便无偿独占许可,侵权行为仍会造成许可规划受损、许可价值降低、商标商誉贬损等损害。注册人作出独占许可往往存在特殊考量,如特定人身关联等,其合法权益应当受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关联索引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 01 民初 57 号民事判决(2016 年 12 月 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 525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11 月 2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 386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1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