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申请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关联关系、人格混同
人民法院对关联公司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应严格审查,坚持以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以实质合并破产为例外的基本思路。实施实质合并破产的公司应满足存在实质关联关系、人格高度混同、严重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等前提条件,并排除实质合并破产可能导致严重不利后果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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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78.html
青海省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投资公司)是 1993 年经青海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63.89 亿元。经多年发展,通过不断调整投资结构和产业布局,初步形成了以 “煤 — 电 — 铝 — 铝加工、水电资源开发 — 铝基合金 — 铝加工、矿产资源开发及风险勘探产业链” 为核心产业体系的生产型集团企业,旗下产业主要分为电解铝、水电、火电、铝加工及其他(主要由矿业、融资贸易等非主业组成)五个板块。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融资政策不断趋紧、产品市场行情波动、原材料成本过高、生产要素供应不足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青海某投资公司及下属 16 家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集团)债务风险不断累积,生产经营遭受严重冲击,资金链完全断裂,境内外债券及融资借款相继违约,直接危及债权人、职工等各相关方利益,亟需实施全面的破产重整。2020 年 6 月 15 日,青海某工程公司等债权人以青投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78.html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第一,从青投集团共 17 家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来看,管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各企业在人员管理、资产权属使用、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尤其在资金管理方面,各关联企业之间涉及 257 笔账务往来、54 笔资金拆借、3 笔代关联方还款、21 笔采购和销售交易,导致区分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难度增大,同时还存在大量互相担保的情况。大部分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在重大财务事项上即不具有独立决策权。近 3 年内各重整企业账面记载的关联往来总金额为 567.22 亿元,财务混同之情形长期持续存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78.html
一、充分认识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目的,把握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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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债权人实质平等。关联公司内部存在因整体利益考量而进行的利益转移,市场的公平交易理性基础在关联公司内部处于失灵状态,进而导致基于公平交易理性而制定的各项法律规范难以实现其原本的规制目的。关联公司的财产通常集中于利益输入公司,该公司债权人将获得较高比例的清偿,利益输出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受损,尤其在职工债权方面,关联公司间职工债权清偿比例的过度不平等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事件,影响稳定大局。在处理关联公司破产案件时,可出于维护债权人实质平等的需要,运用实质合并破产,平等考虑关联公司对外上下游交易、职工劳动关系、纳税义务等情况,统筹关联公司资产及负债,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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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案件审理成本、提升效率。关联公司通常在人员、财务、资产使用、业务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现象,导致破产案件审理中,人员代表权限不明、财务账册混乱、资产归属不明、业务合同归属不清晰等情况。若对各关联公司成员分别进行清算,需要清晰区别各公司财产及负债,成本过高。因此可出于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的考量,运用实质合并破产,提升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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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集团公司重整价值。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相互协作,各自承担不同生产、管理职能。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通常不具备单独的生产经营能力,需要依托其他成员才能正常开展业务。单独对其中某个或某些成员公司进行重整通常不具备现实意义和较高价值。由此,可出于对集团整体重整的需要,运用实质合并破产,实现全局性的突破。
二、严格审查实质合并破产标准,作出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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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合并破产的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合并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关联公司的整体人格及其内部的不基于市场理性的利益转移。若不同公司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独立的决策理性,即便其联系紧密、往来频繁,也不能对其实施合并破产。通常来说,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间一般因股权控制关系具有关联性,但对于非典型的公司集合及持股、管理安排就需要运用关联公司的要素来进行判断。我国民商事立法并未给出关联公司的明确定义,但通过金融、证券等领域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认定关联公司的几类要素:(1)持股情况;(2)实际控制情况;(3)经营决策权力分布情况;(4)财务会计处理情况;(5)人员混同情况;(6)财产、账户混同情况;(7)业务混同及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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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合并破产的关联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关联公司虽然具备追求整体利益的高度倾向,但实践中并非全部关联公司均会形成高度混同的局面。若不同关联公司未高度混同,则区分不同成员公司财产及负债的成本不会明显过高,不应对其实施合并破产,否则不利于局部矛盾局部化解。判断人格是否高度混同,也应按照前文所述的方式,从财产、人员、业务的角度进行判断,尤其应注重对财产是否高度混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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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合并破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关联公司之间通常都存在与市场交易理性不符的利益传导关系,有可能导致债权人清偿利益不能得到平等保护。实践中应重点审查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关联交易;(2)利润分配及其他向股东转移财产的行为;(3)其他成本负担与利润收益相分离的经营行为。
三、切实做好实质合并破产前置工作,确保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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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审查各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在考虑是否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前,应就各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先进行初步审查。能够分别判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应当单独判断,因人格高度混同导致无法单独判断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判断成本过高的,再进行合并程序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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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否实施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组织听证。决定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前,应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职工代表、管理人、审计机构等进行听证。必要时可邀请主管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明确各方权利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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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审查各公司是否满足实施合并破产的前提条件。应结合听证会各方意见及对案件材料全面审查,充分考虑案涉公司主体间是否具备关联关系,人格是否高度混同,实质合并破产是否有利于平等保护债权人清偿利益,最终作出决定。
四、依法处理实质合并破产后续工作,公平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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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处置关联公司财产。将各关联公司所有的财产合并处理,统一行使追回权等权利。原则上解除各关联公司内部成员之间设定的担保物权或其他财产权利限制,注意同一财产为不同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况,保留内部担保物权顺位,以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责任财产。统一收支管理,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案及标准向各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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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处理关联公司债权债务。对关联公司内部成员间的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予以抵销,注意内部债权设定有担保物权的情况,如涉及顺位问题,保留相关债权顺位以维护责任财产。对同一债权人对不同成员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的,在合并中作抵销处理,降低重复债务。最后,将各关联公司的全部债权人作为同一整体,并区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类别,组织债权人会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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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由管理人履行职责。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管理人应站在全局角度,综合考虑各成员公司的业务对整体的影响,统筹确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合同、管理各公司内部事务、决定开支和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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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重整工作。人民法院应站在全局高度,统筹推进重整各项工作。在审慎判断的前提下,可依法允许债务人继续经营,获取经营收入提升债务清偿比例,并设置多种清偿方式,满足不同债权人的偿债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第 4 条、第 86 条、第 91 条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 01 破 2 号之六、破 3-18 号之五民事裁定(2021 年 12 月 24 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 01 破 2 号之七、破 3-18 号之六民事裁定(2022 年 7 月 13 日)
一审: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 01 破 2 号之二、破 3-18 号民事裁定(2020 年 12 月 10 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 01 破 2 号之六、破 3-18 号之五民事裁定(2021 年 12 月 24 日)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 01 破 2 号之七、破 3-18 号之六民事裁定(2022 年 7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