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公司诉阳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某某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例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69.html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69.html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69.html
裁判日期:2013 年 9 月 2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69.html
文书号:(2013)民申字第 29 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69.html
审理程序:再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69.html
二、关键词
三、裁判要旨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
- 共同赔偿马某某公司人民币 10 万元;
-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二是被控侵权产品是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
- 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外观专利侵权。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具有不同的设计特征:第一,圆铆钉不同,圆铆钉形状存在明显的差异,被控侵权产品的铆钉为实心圆点,而专利产品是空心圆圈。第二,图文不同,被控侵权产品在铆钉上印有英文单词,而专利产品没有。第三,手柄不同,整个手柄比专利产品的长和扁,且左右两边连接处紧密,很好地将整个手柄结合一起。第四,纹路不同,手柄中凸起来的弧线线条是对称的且弯曲,而专利产品只有一侧存在纹路且都是直的。第五,颜色不同,被控侵权产品手柄全部蓝色,而专利产品由不同颜色和材质构造,整体性容易被一般消费者观察到,足以造成二者整体视觉效果的明显差异。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某贸易公司和某刀剪公司不构成侵权。
- 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个刀片上有彩色图案,而专利产品没有;
- 连接两个刀片的铆钉虽都为圆形,但被诉侵权产品的铆钉比专利产品的大,且铆钉上面还有凸起的弧形线条;两者的其余部分均相同。
五、裁判理由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遗漏无图案、色彩的被诉侵权产品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被诉侵权产品的铆钉为分别设置于剪刀两侧的两个圆台状凸起,体积明显较大,其中心线上还设置有波浪状条纹;涉案专利的铆钉为金属铆钉,体积明显较小,且仅在一侧中部设置有直线槽(以下简称区别特征 1)。
- 被诉侵权产品的剪刀片上还设置有彩色图案(以下简称区别特征 2)。
其次,色彩要素不能脱离形状、图案单独存在,必须依附于产品形状、图案存在,色彩变化本身也可形成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因此,简要说明中未明确请求保护色彩的,不应以图片、照片中的色彩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对比时应当不予考虑。但产品上明暗、深浅变化形成图案的,应当视为图案设计要素,不应将其归入色彩设计要素,涉案专利手柄上明暗不同的同心圆环属于图案设计要素,马某某公司有关涉案专利属于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69.html
最后,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否则,他人即可通过在外观设计专利上简单增加图案、色彩等方式,轻易规避专利侵权。这无疑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本意。涉案专利并未要求保护色彩,刀片上亦无图案设计,区别特征 2 属于被诉侵权产品上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不应对侵权判断产生实质性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69.html
六、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8 条第 1 款(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 年修正)第 28 条第 2 款)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164 号民事判决(2011 年 6 月 17 日)
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 29 号民事裁定(2013 年 9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