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陈某走私淫秽物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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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走私淫秽物品案

—— 以邮寄方式走私淫秽物品的认定

案例信息

项目 内容
案例编号 2023-06-1-084-001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走私淫秽物品罪
审理法院(一审)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 年 8 月 29 日
一审案号 (2021)冀刑初 45 号
审理程序 一审(已生效)

关键词

刑事;走私淫秽物品罪;邮寄进境;走私;牟利目的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境外网站购买的淫秽漫画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无法直接向国内邮寄,仍从境外网站下单,借助境外朋友或中介接收后再转寄国内,并对外售卖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依法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从境外网站购买淫秽漫画书。因明知该类物品无法直接邮寄入境,陈某遂通过其在境外的朋友接收所购淫秽漫画书后,再转寄至国内。随后,陈某通过 QQ、微信等网络渠道将上述淫秽漫画书对外销售。
侦查机关在陈某家中查扣淫秽漫画书 274 本,在其下游买家处查扣淫秽漫画书 219 本,共计 493 本。经与陈某在境外网站的购买记录、出货单比对核实,其中 200 本系陈某从上述境外网站购买,其余查扣的淫秽漫画书无法证实为走私进境。

二、裁判结果

2022 年 8 月 29 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刑初 4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结合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评判:
  1. 走私行为的认定:陈某明知淫秽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且境外网站购买的该类物品无法直接邮寄入境,仍通过 “境外朋友接收后转寄国内” 的方式规避海关监管,将淫秽漫画书走私进境,其行为符合走私罪 “逃避海关监管、运输禁止进出口物品入境” 的核心特征;
  2. 犯罪目的与罪名成立:陈某走私淫秽物品后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具有明确的牟利目的,符合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的法定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3. 犯罪数量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走私 2395 本淫秽漫画书,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结合查扣实物、境外购买记录、出货单等证据,仅能证实其中 200 本系走私进境,其余查扣物品因无法证实来源,不计入走私犯罪数量;
  4. 辩解意见的否定:陈某提出 “通过合法快递途径邮寄,无走私行为” 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其通过境外中转规避监管的方式,本质上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该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5. 量刑情节考量:陈某到案后提供他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线索,侦查机关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并立案侦查,其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二、裁判文书

一审: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初 45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8 月 29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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