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行为人交代行贿行为时间节点的审查

对行为人交代行贿行为时间节点的审查

根据《刑法》第 164 条第 4 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对于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需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交代时间节点。其中,对 “是否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情形的认定,关键在于对 “被追诉” 的理解:
  • 追诉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具体包括立案侦查(调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等诉讼过程;
  • “被追诉前” 通常是指有关机关立案侦查(调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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