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是指某一类走私犯罪案件由何种侦查机关管辖。由于走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特殊性,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也呈现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海关缉私局、中国海警局和地方公安机关三类机关对走私犯罪案件均有侦查权,对于不同类型的走私犯罪案件,由相应的侦查机关管辖。
1998 年 12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 号)第 1 条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和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接受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据此,海关缉私局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不包括发生在海上的),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另一类是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海关缉私警察管辖,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等 11 个罪名案件。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上述规定,中国海警局的侦查权性质上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相同的,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职权。由此,自 1998 年以来确立的 “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 的缉私体制发生了改变,缉私部门对于海上发生的涉税走私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
海警局管辖发生在海上的走私犯罪案件。需要说明的是,海警局的侦查范围,除发生在海上的走私犯罪案件外,还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交通肇事等发生在海上的犯罪案件。
这里的地方公安机关是除海关缉私局、海警局以外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负有查缉走私犯罪职责的公安机关。值得注意的是,2018 年 3 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公安边防部队改制,公安边防机关也属于地方公安机关。
地方公安机关对非海关监管区发生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这里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是指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以外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海关缉私警察管辖,具体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等 11 个罪名案件。
2000 年 7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1987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了第一次大幅度修订,修订后的海关法规定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同时还具体规定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根据 1998 年 12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相应地,非海关监管区发生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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