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走私案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走私犯罪案件法院未判决没收的走私运输工具海关能否没收意见的复函》等规定,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走私犯罪工具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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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文件等材料随案移送;对于扣押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已经依法先行变卖、拍卖的,应当随案移送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以及原物的照片或者录像资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上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和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审查确认,并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缴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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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时,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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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而提供自己所有的犯罪工具的,可以依法没收。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向走私人提供自己所有的运输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 “明知”,但确有证据证明被蒙骗或者具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装、进行伪装或者对他人擅自改装、伪装行为予以默许的;
- (2)明知租(借)船人因走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团伙使用的;
- (3)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 (4)其他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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