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非法经营罪犯罪主体的证据,需从自然人与单位两个维度分别收集与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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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自然人主体自然情况的证据此类证据用于证实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需通过上述证据明确行为人姓名(含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内容。若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需补充其他佐证材料;外国人犯罪案件,需提供护照等身份证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案件,需注明身份并附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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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此类证据用于证明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否具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需结合行为人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相关材料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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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此类证据用于证实单位是否为依法成立、具备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非法人单位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证等。需通过上述证据明确单位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关键信息,确认其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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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任职与职责的证据此类证据用于证实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内的任职情况、具体职责与负责权限,主要包括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