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渎职行为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债权无法实现的属于重大损失

渎职行为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债权无法实现的属于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以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
其中,“严重损失” 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公共财产以债权形式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1. 债务人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2. 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 因行为人责任,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4. 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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