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渎职行为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债权无法实现的属于重大损失 2025年3月25日 23:13:49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953文章 0粉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评论31阅读模式 渎职行为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债权无法实现的属于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以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 其中,“严重损失” 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公共财产以债权形式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债务人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因行为人责任,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17.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4017.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