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行为可否由不作为完成

滥用职权行为可否由不作为完成

我们认为,滥用职权行为当然也可以由不作为完成。所谓职权,应当包括职责和权力两层含义。一般而言,对权力的滥用均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职责而故意放弃,实际上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运用了自己的 “职权”。例如,某国有公司高管因收受贿赂,故意违反公司规定,对投资项目不履行认真审查义务,造成国家损失的情形。
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要严格区分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犯罪与失职犯罪之间的界限。因为失职犯罪多表现为对职守的草率和不认真履行,本质上也是一种不作为,二者的主要区分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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