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物证,主要为被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对于认定货物的实际品名、数量有重要意义。对此,需要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物证进行审查判断:
实践中,侦查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通常在海关通关现场、海上或陆上运输途中、非设关码头、陆上边境线或当事人厂房、仓库等处查获走私货物。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 相关执法部门是否有执法权;
- 是否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见证人员、查验记录;
- 相关清单、记录是否描述货物、物品被扣押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
- 是否有反映查扣现场货物、物品具体情况的照片;
- 物证查扣部门与案件侦办部门不一致的,是否有移交清单等。
物证的关联性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
- 一是物证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即查扣在案的货物、物品是否与当事人有关联;
- 二是物证是否为当事人所走私的货物、物品。
实践中,对于物证,可以采取犯罪嫌疑人指认并拍照、录像等方式确认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因羁押等客观原因不便直接确认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对物证的相关照片进行确认,对确认过程应当录音录像。
对于并非在进出境现场被查获的货物,办案机关通常会查扣大量疑似走私的货物,这就需要仔细甄别:哪些是走私的,哪些并非走私的,或者哪些无法确定是否为走私的。对于无法确定的,不宜计入走私数额。例如,在李某走私电子烟弹案中,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扣万宝路、百乐门等各种品牌电子烟弹。经审查,其中万宝路牌电子烟弹系李某走私进口;其他品牌电子烟弹系其通过网络采购,无法确定是否为其走私人境,对于后者就不宜计入走私数额,而应当考察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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