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常见的书证包括进出口报关资料、税款缴付凭证、付汇资料、公司记账本、货物出入库单证等。其中,进出口报关资料主要包括报关单、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形式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这类书证也通常是通关走私案件中数量最多的证据,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如实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货物实际情况等有重要意义。对此,需要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书证进行审查判断:
对书证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
- 一是书证本身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 二是对书证的收集、调取等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书证主要有两种来源,审查重点不同:
- 来源一:来自海关、银行等单位,及当事人进出口环节运输、代理等合作方。通常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需重点审查是否有取证通知书,以及提供单位或人员的盖章、签名。
- 来源二:来自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或涉案单位员工。通常由侦查机关在搜查、检查过程中获取,需重点审查是否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见证人、当事人的签名等。
书证容易被人为篡改,因此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 审查书证是否为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需确认是否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以及复印件是否有涂改、篡改、伪造等情形。
- 对于通过真实合同、公司内账等形式证明真实价格、数量的案件,需重点审查涉案合同是否为真实交易合同,公司内账记录能否体现实际交易情况。
- 书证本身内容有错误的,不能要求书证持有者或相关人员在书证上直接修改,可结合其他证据(如言词证据)进行解释。
- 收集、调取书证时,若书证本身已有手写签注、修改等痕迹,应当通过笔录等方式,对签注、修改痕迹的时间、来源、内容、原因等进行说明,并综合其他证据确认书证内容的真实性及与犯罪事实的关联。
对书证关联性的审查,一般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涉案书证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二是各类书证之间的关联性。在走私案件中,审查书证的关联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对真实贸易单据、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应当核实形式上的关联性,以集装箱号、提单号或合同、发票号等客观标志进行关联,不能简单以货物品名、重量、规格相同或相似确定关联性。
- 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书证,应当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对书证,可直接由相关人员在书证上签字、注释的方式确认,需注明书证的来源、内容、性质等信息;必要时可注明书证与其他证据的关联。
- 对书证承载的信息应当充分挖掘,综合证据内容,通过笔录、辨认等方式确定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例如,收集或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员对书证中体现的资金来源、路径、性质等内容进行筛选、辨认,将书证和案件事实建立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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