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关于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的证据

非法经营罪关于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的证据

证明此类非法经营行为的证据,需围绕 “涉案证件本身” 和 “证件性质” 两个核心维度收集,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 扣押的经营许可证及批准文件通过扣押程序固定涉案的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这些物证需清晰记载证件的名称、种类、数量,并明确其来源情况,直接证实存在买卖特定证件的客观行为。
  2.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对应领域的国家主管部门(如海关、商务部门等)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对被买卖证件或文件的性质进行权威界定,确认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许可方可持有的经营凭证,以此佐证买卖行为的 “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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