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

  1. 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以下情况:(1)滥用职权的动机、目的,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为本人、他人或单位(部门)谋取私情、私利。(2)超越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处理结果和造成的后果。(3)对其超越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认知程度。(4)对其超越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可能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以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知程度。
  2. 证人证言包括交易对方、滥用职权行为受益人以及本单位同事、领导等的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3. 物证、书证包括行为人接受他人的实物、礼金、服务对应的实物及票据、凭证,相关职业规范、工作制度、合同,以及行为人因违法违规处理职务活动受到的处分决定等。上述材料用于证明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为本人、他人或单位(部门)谋取私情、私利,以及违法违规处理单位事务的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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