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走私案件解释》第 12 条等规定,珍稀植物的范围包括:第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10 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具体名录由国务院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 4 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一级是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二级是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三级是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需要注意的是,野生药材物种既有动物物种,也有植物物种,而本罪犯罪对象只包括植物物种,不包括动物物种。如同样是二级野生药材,人参、杜仲、黄柏等属于植物物种,马鹿鹿茸、熊胆属于动物物种,后者适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予以保护。第三,《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第四,CITES 附录 1、附录 2 中的野生植物。第五,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认定。根据该条例第 2 条第 1 款、第 7 条、第 26 条规定,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根据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可以区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另外还有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禁止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需经许可才能出境。当然,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属于走私文物罪犯罪对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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