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关于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的证据

非法经营罪关于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的证据

证明此类非法经营行为的证据,需围绕 “业务属性” 和 “未经批准” 两个核心要点收集,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 证明经营业务属于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证据此类证据主要由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对应的国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通过专业界定,明确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上述金融业务范畴,以此确认业务属性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2. 证明经营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据该类证据需从两方面收集:
  • 官方证明材料: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从事上述金融业务未获得批准。
  • 言词证据佐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开展业务前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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