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关于 “经营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行为” 的证据

非法经营罪关于 “经营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行为” 的证据

现有司法解释已明确将非法经营外汇、出版物、电信业务等十余种行为,纳入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范围。对于这些已明确的经营行为,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要求,审查其是否具备 “非法性” 的相关证据。
对于尚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经营行为,审查其 “非法性” 时需注意以下两点,且两方面条件需同时具备:
  1. 实质性审查 “非法性”:并非所有市场失范违法行为都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的 “非法性”。需依据规范该类经营行为的国家规定,证明该经营行为实际侵害了特定行业的国家特许经营许可制度,这是判断其是否具备 “非法性” 的核心。
  2. 严格遵循法律适用程序:应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 “国家规定”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 3 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41.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3541.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