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 2 条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 17 条作了修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5.html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生产”:(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5.html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销售”。本条规定的 “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5.html
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5.html
《补充规定》主要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 141 条第 1 款的修改,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第 17 条作的修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其立案追诉标准直接修改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是参照《药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可以出罪的情形;三是增加规定了 “生产” 和 “销售” 的认定;四是修改了 “假药” 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5.html
从以上修改看,出罪情形中的 “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不一致。上述行为不再纳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范畴,自然也不再有出罪问题。以假药论的问题,已由新法作出调整,不应再予以执行。具体适用中,应当以 “两高” 2022 年颁布的《药品司法解释》为准,准确把握出罪、入罪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5.html
根据 2022 年颁布的《药品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立案追诉标准,应当把握的主要差异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5.html
关于如何认定 “生产” 和 “销售”。《药品司法解释》第 6 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规定的 “生产”。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规定的 “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规定的 “提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5.html
关于如何认定 “假药”。《药品司法解释》第 19 条规定,《刑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规定的 “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对于《药品管理法》第 98 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4 项及第 3 款第 3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于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98 条第 2 款、第 3 款的其他规定认定假药、劣药,或者是否属于第 98 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3 款第 6 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司法机关根据认定意见、检验结论,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5.html
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的情形。《药品司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