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证据-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相关证据审查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相关证据审查

1. 证明出版的图书为 “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 的证据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通过和作者订立合同,在一定的期限或地域内,获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种专有排他性权利。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证明行为人出版的图书 “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 需要搜集的证据主要有:
  • 图书底稿;
  • 专有出版权权利证明,例如版权登记证书、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认定等;
  • 取得权利的合同;
  • 专有出版权权利人的证言;
  • 其他可以据以认定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如授权书等。

2. 证明存在 “出版” 行为的证据

出版是指编辑、复制作品并向公众发行的活动。我国对 “出版” 的定义强调编辑、复制、发行三个要素的整体性,除 “复制发行” 行为之外,还包括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等多项工作,是各要素的有机结合。

3. 证明侵权行为已达到入罪标准的证据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 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对于这两种情况的证据审查,可参照上述对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的相关分析。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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