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两罪均属于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存在诸多相似性:
  • 侵犯的客体相同:均为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 客观方面有共性:均实施了生产、销售相关食品的行为。
两罪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生产” 的含义不同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 “生产”,特指在涉案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具有特定限制;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 “生产”,无上述特定限制,可结合生活常识、经验理解其常规生产食品的含义。

2. 犯罪对象不同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 “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明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要求必须掺入非食品原料,仅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可。

3. 入罪标准不同

  • 根据《刑法》第 144 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可入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成立需具备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危险状态。
实践中,区分两罪的核心要点在于:涉案食品是否 “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若涉案食品虽具有毒性,但该毒性是食物自带的天然毒素(非人为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所致),则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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