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与非罪
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在于生产、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是否具有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危险。
《食品安全解释》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56.html
实践中,有些食品生产、销售行为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设备、场地、原料、技术等未达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但这类行为未必具有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危险。立法者以是否具有上述危险状态作为本罪成立的要件,正是为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56.html
实践中,一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分歧,后因无法证实该行为是否具有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危险,这类行为暂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56.html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作出了补充,在原来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的基础上,增加了 “其他严重情节”。根据《食品安全解释》的规定,“其他严重情节” 主要以销售金额、销售数量与时间、食品类型及受众人群作为认定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56.html
对于 “无证据证明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状态,但涉案金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升格条件” 的案件是否构成本罪,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56.html
需明确的是,本罪中的 “其他严重情节” 属于加重情节,本罪的定罪量刑均须符合情节加重犯的认定原理。情节加重犯,是指实施了符合基本罪状的犯罪行为,因触犯了加重情节,而使法定刑升格的犯罪情形。换言之,适用加重情节的前提是犯罪行为符合基本罪状的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56.html
在本罪中,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否具有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危险状态,涉案行为不符合基本罪状的成立条件,也就不存在适用 “其他严重情节” 这一加重情节的前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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