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涉案人员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涉案人员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对涉案人员言词证据的审查,需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方面展开:

1. 形式审查

对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办案人员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的要求,对上述证据的证据能力依法审查。本书就此不再赘述。

2.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需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1)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言词证据,是否属于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
(2)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4)上述言词证据是否存在非亲历不能知晓的细节,且能够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5)对于被告人翻供的情况,需要注意引导其说出翻供原因;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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