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行为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使用虚开的发票虚列成本,以此降低公司、企业的账面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触犯了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两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如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
由于使用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包括了两个行为,即虚开发票的行为和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行为。而且这两个行为之间没有包容关系,即逃税罪不必然是通过虚开发票的行为才能实现,也可以通过少列收入等形式来实现;而虚开发票不必然是为了逃税的目的,虚开发票还可以用于贪污公款等其他非法目的。因此,该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应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关系。按照刑法理论,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 “择一重从重处罚”,按照其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从重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64.html
由于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均有两个量刑档次(逃税罪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发票罪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和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法定刑也基本相当,故在定罪时适用哪个罪名,还要根据其手段行为(虚开发票)和目的行为(逃税)的情节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中,选择一个较重的法定刑幅度来确定罪名。如果两个行为中有一个行为适用的是较高的量刑档次,另一个行为适用的是较低的量刑档次,则以适用较高量刑档次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来定罪;如果两个行为均适用较高或者较低的量刑档次,因逃税罪的法定刑略重,应以逃税罪来定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6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64.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