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关于代征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的问题

关于代征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的问题

代征人,是指接受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的委托,按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税收的单位和个人。

现行刑法中,逃税罪的主体仅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明确规定代征人。相关法律依据及定性分析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00.html

  1. 代征人的法律定位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4 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00.html

该条款明确了代征人的代征权来源 —— 是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行使征收税款职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的委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00.html

  1. 代征人的行为性质与主体定性

代征人作为特殊的征税主体,以国家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其行为等同于国家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因此,代征人属于《刑法》第 93 条规定的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的行为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00.html

  1. 代征人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
  • 若代征人未履行代征职责,其行为属于渎职行为
  • 若代征人完成代征后截留税款,其行为属于贪污行为
  • 上述两种情形均不成立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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