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关于税务代理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的问题

关于税务代理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的问题

税务代理人是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税务师必须通过税务代理机构才能够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务师承办税务代理业务时,必须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中的委托代理。
具体而言,可以分几种情况:
  1. 第一种情况:委托人授权税务代理人全权处理税收事务,则其逃税行为应视同委托人逃税,属于单位犯罪,税务代理人成为逃税直接责任人员,应予处罚。
  2. 第二种情况:委托人在提供虚假的应税事实后,授权税务代理人全权处理税收事务,代理人按照虚假的事实进行税收代理,仍构成委托人逃税,责任由委托人自负。
  3. 第三种情况:委托人授权税务代理人全权处理其税务事宜,且委托人向税务代理人提供的各项应税事实资料无误,但税务代理人单方采取虚假申报等法定逃税方式不缴、少缴税款,事后又为委托人所追认,那么委托人已追认其隐瞒、改变应税事实的效力,委托人构成逃税,税务代理人构成共同犯罪。
  4. 第四种情况:如果税务代理人逃税且将所逃税款私自据为己有而不告知委托人,则税务代理人可能构成诈骗罪、侵占罪而非逃税罪。
注:从法律实务来看,税务代理人是否构成逃税罪主体,核心在于其主观是否具有故意及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共犯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解释,与纳税人勾结提供帮助共同实施偷税的,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代理人若因故意协助纳税人伪造资料、虚假申报等,可能触发刑事责任,而过失行为通常仅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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