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珍贵动物制品价值鉴定的特殊性,鉴定价值通常与购买价格相差较大,当事人对价值的认识程度往往比较模糊,对行为严重性预估不足。涉及此类物品走私及其相关联的非法收购、销售案件中,大量案件案值比较高,如何确保量刑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实践中,一般通过法定情节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特殊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刑进行处理。
当然,在启动特殊减刑程序时,前提是不符合法定减轻条件。对此,集中体现在对从犯能否减轻两档处罚的问题上,各地分歧较大。例如,施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其受雇从探训口岸走私 7.5 千克 “蛇胆” 入境,经鉴定价值 511 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其系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 6 年;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仍然量刑偏重,判处其有期徒刑 3 年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在林某某、徐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徐某某受林某某雇用走私犀牛角入境,案值 108 万元,徐某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认定其从犯,直接减两档判处其有期徒刑 4 年,未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72.html
《刑法》第 63 条第 1 款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从法条规定看,只能减一档处罚针对的是只有 “减轻处罚” 情节的情形。然而,如果某一情节同时具有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功能时,体现刑法对该情节予以最大幅度从宽处理的可能性。因此,“当行为人具有可以(或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而不宜免除处罚时,减轻处罚时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这种理解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一般原则、举重以明轻的基本原理以及刑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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