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 151 条第 2 款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分三个量刑档次,主刑都是自由刑,但附加刑有一定区别。其中,情节较轻和一般情节的,附加刑为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附加刑为 “并处没收财产”,实践中比较容易被忽视。
例如,在冯某某走私案中,其走私象牙制品、犀牛角入境时被查获,价值 118 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 10 年,剥夺政治权利 1 年,并处罚金 30 万元;二审法院将附加刑改判为并处没收财产 30 万元,其余维持原判。二审法院依法对附加刑改判是正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71.html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但因减轻处罚实际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以下的,这种减轻处罚的效力不仅及于主刑,也包括附加刑。换言之,减轻处罚后适用的附加刑应当是罚金,而不是没收财产。例如,在吴某某走私案中,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 146 万余元,因自首得到减轻处罚,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 6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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