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证明 “以单位名义” 的证据

证明 “以单位名义” 的证据

证明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需重点收集以下三类证据:
  1. 单位集体决策材料包括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会议纪要等,直接体现行为经单位层面决策,代表单位意志。
  2. 单位负责人授权或同意材料涵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以及明确表示同意的相关材料。
  3. 单位负责人事后认可材料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在得知单位成员以单位名义实施逃税犯罪行为后,存在纵容、默许行为,或未表示反对、未进行制止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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