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武器、弹药的进出境管理制度。我国有关武器、弹药的进出境管理制度主要有: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属于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 《枪支管理法》第 33 条、第 36 条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30 条等法律规定: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普通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携带、托运枪支、弹药进出境的,应当凭相关许可文件,向海关、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手续。
-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 2 条、第 13 条规定,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3 条、第 25 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海关法》第 82 条规定,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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