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成立后走私犯罪的主体认定
个人为进行走私活动而设立单位后实施走私犯罪的,或者单位成立后,以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自然人走私犯罪,不以单位走私犯罪论处。
根据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根据《走私案件意见》规定,认定单位是否以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要结合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5.html
实践中,对于会计资料不全、负责人变换频繁等单位,可以结合单位成立时间、客户情况、资金往来、言辞证据等综合判断,如果能够查实单位的主要业务属于走私活动,即便只查清其中一部分走私犯罪数额,也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如果单位成立后长期实施低报价格,从次数看,属于主要从事走私活动;如果偷逃税额在应缴税额或公司营业收入中占比很低,应当进行实质判断,从整体上讲公司业务还是以合法业务为主,认定单位犯罪更为合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5.html
从编发时间来看,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这一指导案例是对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的一个阐释。对公司成立后以走私为主要活动或者利用公司名义走私后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两种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而以自然人犯罪认定,已经成为共识,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于通过收集充足证据,证明公司成立后是否以走私为主要活动或者主要违法所得是否归个人所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5.html
这里所谓 “成立后以走私为主要活动”,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一般来说,主要是指成立后除走私活动外没有开展过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或者成立后虽然也开展过少量的正常业务,但单位实施的大多数活动为走私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5.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