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形式,认定是否为共同犯罪,需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考量。主观上,各共犯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表现为在共同意思联络支配下,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0.html

共同故意的认定,除了以各共同犯罪人口供相互印证之外,还要结合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从业经历以及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行为的认定,重点关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所提供的物品被用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活动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0.html

《药品司法解释》第 9 条明确以共犯论处的六类帮助行为是:(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4)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5)提供广告宣传的;(6)提供其他帮助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0.html

审查该类证据时,需注意上述行为涉及的账号、发票、场所、设备、技术、宣传材料是否与帮助者有直接关联性,并结合通信记录、行为方式、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综合作出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0.html

随着药品犯罪产业化、网络化趋势越发显著,假药逐渐从实体店走向网络,分工越来越精细、产业链越来越严密。只有对处于产业链顶端的原料提供者、包装者和下游的销售者都严厉打击,才能有效防控此类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0.html

在多层次销售环节中,销售者通过建立销售网络、发展下线的模式销售假药,对上下线是否认定共同犯罪,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上家销售给下家是其实现销售行为的必要手段,也是犯罪目的,上下家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对自己的销售数额承担责任。根据《药品司法解释》第 9 条第 3 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0.html

对于医疗机构人员是否为共同犯罪的认定,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应结合该类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岗位、从业时间等全面、客观分析,可分两类情形审查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0.html

一是对于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由于该类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医学知识,对药品的主观认知度相对高,其销售假药或提供药品包装材料、说明书等与药品相关物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往往不需要进一步甄别其主观罪过内容,可以根据其客观帮助行为的证据直接推定其主观明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0.html

二是对于医疗机构的财务人员、行政岗位的非医务人员,在缺少行为人主观自认的情况下,推定这类人员的明知要慎重采用,需结合其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综合运用,准确判明其主观心态。对于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其明知、存在合理怀疑的,本着疑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以本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40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