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专家证言(检验报告)的审查
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相关证据审查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司法机关不能唯鉴定意见论。基于种种因素,部分案件无法查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成本过高,此时可以通过询问专家证人、提请专家证人出庭等方式,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如果其他证据足以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无须以鉴定意见为必备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33.html
第二,在对本部分证据(鉴定意见、专家证言、检验报告)的审查中,需注重审查出具证据主体的资质问题和专业性问题,必要时,可以考虑利用专家辅助人来协助进行审查。其中,对食品检验报告的资质审查,应采取 “注重对机构的资质审查,对检验人员进行经验审查” 的原则;对食品检验报告的专业问题审查,需聚焦于检验方法的审查,尤其是注重审查检验方法是否取得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如果检验方法未被认可,需注意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取证,明确检验方法是否属于补充检验方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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