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作出,其判断与结论通常具有科学性、可信性。但需认识到,因鉴定问题的高度复杂性、鉴定案例的特殊性,以及鉴定过程中各类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专家鉴定活动有时也可能得出不够科学、准确的结论。因此,审查鉴定意见时,尤其是多份鉴定意见存在矛盾时,需结合案情,从鉴定主体、程序、方法等方面,关联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当出现多份不同鉴定意见时,需重点围绕以下维度展开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大小:
- 鉴定主体: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中立性是否更优(如是否为更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
- 鉴定材料:对比各份鉴定依据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遗漏关键证据(如病历、影像资料)的情况。
- 鉴定程序:核查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如委托手续是否合规、鉴定过程是否规范)。
- 鉴定方法:分析鉴定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通用标准。
- 证据印证:判断鉴定意见能否与在案其他证据(如案发记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 案件背景:被害人伤情是否达到轻伤,直接影响被告人付某林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害人伤势共进行 4 次鉴定,结论存在矛盾。
- 前三次鉴定:依据 “第 7-9 肋骨骨折、左第 4 肋骨骨折”,认定被害人损伤达到轻伤。
- 第四次鉴定:法院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认定被害人损伤未达轻伤,理由为 “左侧第 4 前肋为陈旧性骨折,与本次外伤无关;右侧第 7-9 前肋与肋软骨交界面毛糙,系结构所致而非骨折征象”。
- 法院采信逻辑:法院最终采纳第四次鉴定意见,核心理由如下:
- 鉴定材料更全面:第四次鉴定依据的材料多于前三次,信息更完整。
- 主体资质与中立性更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人专业能力更强,中立性更明显。
- 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该鉴定意见能与被害人案发后拍摄的 3 份拍片结果印证,证据链更完整。
- 前三次鉴定存在瑕疵:前三次鉴定依据的医院诊断与殴打行为存在时间差,期间被害人曾赴京上访,无法排除骨折由其他外伤导致的合理怀疑,且基础材料不足。
- 符合疑罪从无原则:采纳第四次 “未达轻伤” 的鉴定意见,体现对被告人定罪的审慎,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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