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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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杰与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兄弟二人突然闯入上诉人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且已着手对那某某实施了肢体攻击,该二人的行为对那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
案发当日,上诉人那某某与杨某峰因供应的大米质量和重量问题发生纠纷后,杨某峰遂纠集其弟杨某杰,并手持管制刀具与其弟闯入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杨某杰首先上前手掐那某某的脖子,杨某峰手持刀具站立在旁,该兄弟二人的行为对那某某的精神和人身安全均造成了威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上诉人那某某为制止该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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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那某某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2.html
首先,从不法侵害的危险性来看,杨某峰手持管制刀具与其弟杨某杰突然闯入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并且在其弟与那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时,持刀站立在旁,尽管双方对当时杨某峰是否有持刀比划、捅刺动作的说法不一,但杨某峰手持较长的管制刀具且距离那某某距离很近,加之杨某杰已经上前对那某某实施了手掐脖子的行为,足以认定杨某峰兄弟二人的行为对上诉人那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的现实危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2.html
其次,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上诉人那某某孤身一人(厨师在做饭,店内没有顾客),且其案发时是在工作状态,对对方的到来和即将发生的事情没有任何思想和行动上的准备;相反,杨某峰、杨某杰兄弟二人事先有预谋且杨某峰手持管制刀具,突然闯入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滋事,双方力量明显处于不对等的状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2.html
再次,从现场的客观环境来看,案发现场的餐馆面积不足 30 平米(包括前厅和厨房),厨房是在房间尽头用隔断截出的,面积仅能容纳 2—3 人,与前厅之间无隔离门,也无后门。前厅摆放 4 张餐桌和流动餐车、冰箱,活动空间狭窄,餐馆仅有一正门出入口,人员出入受限。案发时,当杨某峰、杨某杰兄弟二人从正门进到前厅之时即已封堵了餐馆出口,对上诉人那某某来讲已经无路可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2.html
最后,从上诉人那某某(防卫人)的主观认知来看,杨某杰与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兄弟二人前后闯入那某某经营的餐馆,先是语言威胁,继而又实施了掐脖子的行为,即使那某某暂时挣脱开杨某杰的掐拽,但基于现场条件,其只有转身进入厨房躲避的可能,而厨房狭小封闭,且没有逃离通道,其当时精神在紧张和恐惧的状态下,主观上难以判断出接下来是否会发生更危险的行为,客观上此时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与其弟仍没离开餐馆前厅,对那某某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并未消除。上诉人那某某在进退均无法摆脱现实危险的境况下,具有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厨房顺手拿起操作台上的菜刀砍向对方实施防卫,符合人的正常心理活动和预期。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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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那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某某尽管在厨房顺手操起两把菜刀(左、右手各拿一把)转身砍向正对其滋事的兄弟二人,但在案证据显示,其首先砍向的是手持刀具危险性较大的杨某峰,且对每人仅砍一刀,损伤程度(瘢痕长度)均属轻伤二级,该损伤结果与对方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相当,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属于防卫过当。
关联索引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13 刑初 619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12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2.html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 01 刑终 69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6 月 1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