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邓某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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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如何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案例信息

项目 内容
案例编号 2023-04-1-271-016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等
审理法院(二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 年 4 月 20 日
二审案号 (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 68 号
审理程序 二审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特征;目的性;核心成员稳定性;组织纪律性

裁判要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组织特征” 是区分该组织与普通犯罪团伙、共同犯罪的核心标志,其认定需把握三个核心维度,同时结合组织运行实际综合判断:
  1. 犯罪目的的组织性:区别于普通共同犯罪 “实现个人利益” 的直接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 “维护组织利益、保障组织生存发展” 为核心,最终目标是实现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获取持续性非法利益。
  2. 核心成员的稳定性:无需追求组织结构 “形式严密”,关键在于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联系紧密,形成稳定的核心框架。即便组织外在表现松散(如成员流动性强),只要核心层未瓦解,仍可认定具备组织稳定性。
  3. 内部管理的组织性与纪律性:组织需通过明确的纪律规约、管理制度或约定俗成的规则实现对成员的有效控制(如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利益分配机制),区别于普通犯罪团伙仅依靠成员临时配合实施犯罪的模式。
  4. 辅助认定因素:组织的内部分配机制、后勤保障、联络方式等,可作为认定组织特征的补充依据,印证组织的系统性与持续性。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与组织架构

2004 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邓某波为建立非法势力、控制特定区域与行业,逐步构建起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 组织核心层:邓某波为绝对组织者、领导者,负责统筹组织发展、决策重大犯罪活动(如制造贩卖枪支、争夺市场控制权)、分配非法利益;
  2. 骨干成员层:龚某敏、何某超、鲍某华为积极参加者,分别负责娱乐场所管理、枪支制造技术、市场控制与 “看场” 人员管理等核心事务;
  3. 普通成员层:刘某光、刘某安、娄某华等人,根据骨干成员指令实施具体违法犯罪(如枪支加工、聚众斗殴、“看场” 等)。

(二)组织的管理模式与纪律规约

该组织通过多重手段实现对成员的有效控制,体现明显的组织性与纪律性:
  1. 统一管理机制:为 “看场” 人员发放统一制服、要求统一发型,配发对讲机、伸缩棍等作案工具,安排统一食宿,实行集中调遣;
  2. 联络保障机制:安装无线电发射台,确保组织行动时的实时沟通,由专人负责组织成员伙食保障;
  3. 利益笼络机制:重大节日设宴款待成员、派发红包,为成员偿还赌债,为受伤成员提供医疗费、生活费,强化成员归属感;
  4. 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成员职责(如邓某波统筹决策、何某超负责枪支技术、鲍某华负责市场控制与人员管理),形成 “决策 - 执行 - 保障” 的完整链条。

(三)组织的犯罪活动与非法控制目标

该组织以 “非法控制区域与行业、获取巨额利益” 为核心目的,实施系列违法犯罪:
  1. 扩充组织实力:非法制造、买卖 “雷明登” 猎枪、仿 “五四” 式手枪等数十支,自制子弹数百发,为组织暴力犯罪提供工具支撑;
  2. 控制特定行业:通过聚众斗殴、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广州市海珠区沥滘综合市场 “放心肉” 经营权,排挤竞争对手;
  3. 控制特定区域:在海珠区沥滘北村经营非法娱乐场所,通过 “看场” 人员实施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行为,确立区域非法权威;
  4. 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致 1 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诉讼进程与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 月 19 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 13 号刑事判决:
    • 邓某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龚某敏、何某超、鲍某华等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相关罪名定罪量刑;
    • 其他普通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具体犯罪罪名判处相应刑罚。
  2. 二审裁定:邓某波等人以 “组织不具备组织特征”“系普通犯罪团伙” 为由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 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特征” 的核心认定标准,作出如下关键评判:
  1. 犯罪目的符合组织性要求:该组织的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非成员个人行为的简单叠加,而是在邓某波统一指挥下,为实现 “垄断市场、控制区域、扩充组织实力” 的组织目标实施的有计划行为。例如,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是为组织提供暴力保障,聚众斗殴是为争夺市场控制权,均服务于组织的整体利益与非法控制目的,区别于普通共同犯罪的个人利益导向。
  2. 核心成员具有稳定性:组织以邓某波为核心,龚某敏、何某超、鲍某华等骨干成员长期参与组织活动,分工明确、联系紧密,形成稳定的核心框架。即便普通成员存在一定流动性,但核心层未发生变动,组织的决策、执行机制持续有效,符合 “核心成员稳定” 的认定标准。
  3. 内部管理体现组织性与纪律性:组织通过统一制服、集中食宿、配发工具、建立联络平台等方式实现对成员的规范化管理,通过红包发放、伤病保障等利益笼络机制强化成员依附性,形成了 “管理 - 控制 - 激励” 的完整体系,并非松散的 “乌合之众”。这种系统性管理模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普通犯罪团伙的关键特征。
  4. 排除普通共同犯罪的认定:该组织并非临时纠集实施单次或多次犯罪,而是形成了固定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与利益链条,具备持续发展、反复实施违法犯罪的能力,其对特定行业与区域的非法控制,进一步印证了组织的黑社会性质,而非普通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特征” 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 号)(组织特征的具体认定规则)。

二、裁判文书

  1.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 1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8 年 1 月 19 日);
  2.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 68 号刑事裁定(2009 年 4 月 20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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