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伤单、就诊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是伤害结果的直接体现,也是鉴定意见的重要基础。在办案过程中,需重点审查伤情证据是否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被害人的受伤情况,防止出现伪造、编造伤情证据的情形。
审查伤情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时,需围绕以下三个核心方面展开:
- 审查验伤的及时性:确认被害人是否在受伤后及时验伤。若未及时验伤,需进一步审查期间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伤情的因素(如二次受伤、旧伤复发等),排除非本案行为致伤的合理怀疑。
- 审查致伤行为的确定性:着重核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致伤行为,与伤情书证(如病历、验伤单)、鉴定意见之间的关联性。重点判断三者是否存在矛盾,例如致伤工具、打击部位与伤情描述是否一致,确保致伤行为与伤情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甄别并排除其他致伤可能:需仔细辨别 “自伤”“第三人伤”“陈旧伤” 的可能性。通过审查涉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结合暴力作用的具体部位、过程,分析判断各涉案人员对伤害结果的实际作用,排除被害人自伤、第三方致伤或伤情为既往旧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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