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 234 条之一第 2 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该条款,需从以下四方面理解两罪的区分与适用:
  1. 对自主决定权的绝对保障

    器官捐献的首要原则是绝对尊重捐献者的自主决定权,该权利包括知情同意权、拒绝权、临时放弃权。“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的行为,违反器官捐赠基本原则,剥夺他人知情权,严重侵犯他人权益,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 此处的 “本人” 限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精神状态正常时作出的决定应予以尊重。
  • 无行为能力人、精神非正常时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自身器官,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也无此处分权。
  1. 对未成年人人身的绝对保护

    禁止摘取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器官,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 9 条规定相对应,即任何人不得摘取未成年人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期且心智不成熟,无法理解捐献器官的后果与意义,因此不适用 “被害人承诺” 的排除犯罪事由。
  • 该规定排除未成年人本人、监护人的器官捐献决定权,否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1.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的定性

    此类行为违背他人意志,剥夺他人器官捐献的知情权与自主权,不认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 强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进而摘取其器官。
  • 欺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后处分器官(如医师不履行告知义务,谎称器官病变需摘除),此类处分行为无效,不能阻却违法,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 需注意,我国目前尚未采用脑死亡标准,对处于脑死亡状态患者的器官摘取存在较大争议。
  1.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关键

    违背他人意愿摘取器官时,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具体可结合器官类型与行为后果判断:

  • 器官类型:摘取心脏、完整肝脏、两侧全部肾脏等 “生命器官”,必定危及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摘取一侧肾脏等 “常规器官”,若未危及生命,一般定故意伤害罪。
  • 行为后果:若摘取器官后将被害人抛弃在隐蔽地带、或未进行有效医疗处理,导致他人生命安全受危及,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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