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由于活体器官供应的急缺,尸体器官便成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与社会伦理,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稳定,也侵犯了公民对自己器官自主决定权在其死亡后的延伸保护。
因此,我国《刑法》第 234 条之一第 3 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该条款,需注意以下两个核心方面:
  1. 若本人生前明确表示拒绝摘取器官,其生前拒绝权具有延续性,刑法对此采取绝对保护。即使在其死后,近亲属、医师、单位等均无权行使捐献器官的决定权,否则将成立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2. 若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摘取器官,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通过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需特别注意,近亲属必须共同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若近亲属也未表示是否捐献器官,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决定摘取其尸体器官,否则该行为会侵犯遗属尊严,亦可能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17.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817.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