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 实施组织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这种组织行为将原本分散的出卖人体器官行为,转变为有序、大规模的行为,在人体器官出卖者和买受者之间直接或者间接地建立联系,形成非法收购人体器官的 “产业链”。只要参与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中的某一环节,都认为实施了本罪,如明知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为其提供证明材料、场所、设备等条件或者帮助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参与实施手术等行为的。
  • 实施出卖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且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被害人本人的同意,即被害人本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意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被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被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被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等相应犯罪处理。同时,“出卖” 一词按照立法精神应当只包括出卖,不包括收买行为在内,以免扩大打击面。
  • 行为犯特性: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既遂,不需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实施摘取移植手术、是否获利,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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