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2025年3月1日 19:26:45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217文章 0粉丝 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犯罪办案指引评论41阅读模式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实施组织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这种组织行为将原本分散的出卖人体器官行为,转变为有序、大规模的行为,在人体器官出卖者和买受者之间直接或者间接地建立联系,形成非法收购人体器官的 “产业链”。只要参与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中的某一环节,都认为实施了本罪,如明知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为其提供证明材料、场所、设备等条件或者帮助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参与实施手术等行为的。 实施出卖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且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被害人本人的同意,即被害人本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意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被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被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被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等相应犯罪处理。同时,“出卖” 一词按照立法精神应当只包括出卖,不包括收买行为在内,以免扩大打击面。 行为犯特性: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既遂,不需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实施摘取移植手术、是否获利,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30.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2830.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