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其掌握或者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 内幕信息
《刑法》第 180 条明确规定:“内幕信息…… 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范围,就是刑法认定的根据。根据《证券法》第 52 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证券法》第 80 条第 2 款、第 81 条第 2 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2022 年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第 14 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或者尚未发布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信息或者数据;(2)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3)期货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动向;(4)相关市场中的重大异常交易信息;(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51.html
- 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有在敏感期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才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犯罪。由于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间的认定将会直接影响内幕交易犯罪的定罪量刑,因此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51.html
-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这是内幕交易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原则上,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证券交易,不论是否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进行反向交易,都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但由于内幕信息公开前的证券交易行为,一般不会对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构成损害,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可以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反向交易的具体原因等判断刑事追诉的必要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51.html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 4 条还规定若干不作为内幕交易处理的情形:(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51.html
- 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属于选择性罪名。除了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即使本人未实施内幕交易行为,也未从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中获利,仍然构成犯罪,即泄露内幕信息罪。但是,只有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而未导致他人的具体交易行为的,由于没有产生实质的社会危害,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对此也作了限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单纯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和泄露内幕信息后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犯罪不同,后者应当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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