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但单位犯罪中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轻于自然人犯罪。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基于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或者职务行为、业务关系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关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具体范围,《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援引了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 51 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50.html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 15 条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由于经营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务便利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1)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但是,对于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仍需要对其是否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实质判断,有相反证据证实其不知悉内幕信息的,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50.html
除了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 2 条对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作了列举式规定:“(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上述第 2、3 项判断规则,实际上不仅仅是对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这一主体身份的推定,也涵盖了对整个内幕交易行为的推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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