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空型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
当内幕信息为利空消息时,内幕交易者会在信息公开前卖出股票,以避免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对此类型内幕交易人的违法所得,证监会所采用的计算方法是:以该内幕信息公告日作为计算基准日,以实际卖出时的股票金额减去卖出股票在计算基准日的虚拟市值来计算违法所得(即避免的损失)的公式。具体公式如下:
违法所得(规避的损失)=累计卖出金额-卖出证券在基准日的虚拟市值-交易费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2.html
卖出证券在基准日的虚拟市值=卖出股票数量 × 基准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2.html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是以基准日的收盘价还是平均价作为基准日的虚拟市值的计算标准,尚有继续讨论的必要。本书倾向于以收盘价作为计算标准,因为收盘价是证券市场参与者所共同认可的价格,而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为期望的卖出价格和买进价格,本身性质不同,不宜简单地取平均值。因此,从对行为人认定公平角度和证券市场内在逻辑角度综合考量,以收盘价作为基准日计算标准更为适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2.html
下面以周某内幕交易案来说明利空型内幕交易犯罪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2012 年 10 月 23 日至 12 月 29 日间,被告人周某作为 C 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监,参加了 C 公司召开的内部会议及高管研商,获悉公司出现生产停滞、贷款无法归还等经营困境,遂于同年 12 月 11 日至 17 日间,卖出其名下的 C 公司股票 242 万余股,成交金额总计人民币 1000 余万元,避免损失 113 万元。同年 12 月 20 日 C 公司股票停牌,12 月 29 日公告重大事项进展,2013 年 2 月 1 日复牌。在本案中,周某违法所得即为消极的增值 — 避免损失。计算方法按照 C 公司股票复牌后打开跌停日 2013 年 2 月 6 日的收盘价 4.23 元计算,周某证券账户卖出 C 公司股票 242 万余股,股票转让收入为 1027 万余元,与周某实际股票转让收入 1149 万余元比较,减少股票转让收入 121 万余元,扣除相应税费以及加上政府企管公司奖励后,与周某股票转让的实际所得比较,减少股票转让所得 113 万余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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