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案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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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案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理问题

根据《刑法》第 64 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的大型翻斗式采砂船的造价达数百万元至两三千万元,有的采砂船系由其他船舶改装而成,可以用作他用,有的采砂船系集资或者贷款建造。为了体现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特别是非法采砂犯罪的从严打击和源头治理,2016 年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25.html

实践中,还有购买者事先与采砂方联系购买河砂、海砂,并雇佣船只从采砂船过驳运输后予以销售的情况。此种情形中,独立运输方虽然与购买者事先共谋,构成非法采砂罪的共犯,但是其提供的船舶平时也运载合法货物,根据《刑法》第 5 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非法采矿罪对罚金没有具体处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金额不能少于 1000 元。因此海砂购买者最终判处的罚金数额可能远低于被作为犯罪工具没收的运输船舶的价值。故不宜将此类船舶也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以体现罚当其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2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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