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采矿案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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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采矿案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问题

破坏矿产资源犯罪案件,特别是非法采矿案件,往往具有聚众性的特征。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涉案主体一般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出资者、组织者、经营者;第二层次是管理者,即具体犯罪活动的执行者;第三层次是提供具体劳务的一般参与者。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应当将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作为打击重点;对于第三层次应当区分情况,对于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可以共同犯罪论处,对于受雇佣领取正常劳务报酬且无其他恶劣情节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26.html

此外,对于达到非法采矿罪人罪标准的行为人,如果其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2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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