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黑案件财产处置中 “高度可能性” 证明标准之适用路径
刑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财产处置;高度可能性;特定关系人;违法所得追缴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被告人魏某原系九江市国家安全局副处级干部(已退休),后被拉拢加入以严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骨干成员:
- 组织内职责:负责或参与组织内外协调、攫取经济利益、管理组织财产,利用公职人员身份为组织 “说情抹案”、协调关系,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拉拢、腐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发展提供 “保护伞”,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
- 非法获利与财产流转:自 2004 年起在组织的过驳及采砂业务中持股,非法获利 6000 余万元,并用该违法所得投资多家公司、房地产项目营利;
- 财产代持与转移:
- 张某清(魏某女友,长期同居)自 2000 年起在魏某实际控制的典当行工作,后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打理魏某财产,协助非法高利放贷,并将部分财物登记在自己及女儿陈某妤名下;
- 魏某以其子魏某星名义参股投资,在九江、香港等地购置房产,出资为魏某星办理新加坡移民,并转移上千万元资产出境。
2022 年 9 月 5 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 0103 刑初 47 号刑事判决:
- 认定被告人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万元及孳息、收益予以没收,未查扣的依法继续追缴或者没收其等值财产。
宣判后,魏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魏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骨干成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魏某近亲属魏某星名下的财产及特定关系人张某清、陈某妤在 2010 年以后获得的财产是否应予追缴、没收”,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高度可能性” 证明标准,论证如下:
- 立法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合法与违法交织、流转复杂,《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引入 “高度可能性” 标准,旨在降低涉黑财产处置的证明难度,落实 “打财断血” 政策,铲除黑恶犯罪经济基础;
- 法律解释:该条规定的 “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 未限定为被告人本人名下,将其扩张适用于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名下财产,是法律含义的合理延伸,符合从严打击黑恶犯罪的立法精神;
- 经验逻辑:实践中涉黑财产常通过代持、转移至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名下规避查处,适用 “高度可能性” 标准符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避免机械执法导致打击不力。
适用该标准需把握五项核心要件,确保精准打击与权利保障平衡:
- 案件范围限定:仅适用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包括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或成员个人非组织犯罪;
- 时间区间限定:以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续期间为界,仅审查该期间内获得的财产;
- 财产主体扩张:涵盖被告人本人、近亲属(如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如长期同居女友)持有或控制的财产;
- 举证责任分配:检察机关需承担 “高度可能性” 的举证责任,该标准高于 “优势证据”、低于 “排除合理怀疑”,要求证据数量、种类、证明程度接近 “确实、充分”;
- 权利保障机制: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财产来源合法性作出说明,其辩解意见作为反向验证依据,强化法官内心确信。
结合在案证据,魏某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名下财产符合 “高度可能性” 认定标准:
- 魏某供述与证人证言印证:魏某承认将违法所得投入典当行、房地产项目,部分财产登记在张某清、陈某妤、魏某星名下;张某清证实其受魏某安排打理资产,代持财产用于规避查处;
- 客观证据佐证:扣押的境外开户资料、购房合同、股权代持凭证等,证实魏某为魏某星在香港购置房产、转移巨额资产,陈某妤名下房产资金来源为魏某涉黑分红;
- 合法来源无法说明:魏某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财产来自合法收入,与现有证据证明的涉黑获利事实矛盾。
综上,魏某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名下的相关财产,高度可能属于涉黑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依法应予追缴、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涉黑财产处置的 “高度可能性” 证明标准)。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 0103 刑初 47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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