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谈某甲等⼈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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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甲等⼈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案

—— ⿊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新接任的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更替前罪名及刑事责任的认定

案例信息

项目 内容
案例编号 2023-04-1-271-010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
审理法院(二审)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3 年 8 ⽉ 1 ⽇
二审案号 (2023)青 01 刑终 120 号
审理程序 二审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罪;⿊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新接任组织者;接任责任;刑事责任划分

裁判要旨

  1. 审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若存在组织者、领导者更替情形,应尊重组织犯罪⾏为的连续性,不得割裂同⼀犯罪组织的整体关系,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涉⿊罪名及相关责任;
  2. 对于加⼊⿊社会性质组织后逐步晋升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分⼦,其刑事责任范围应分阶段界定:
    • 对其本⼈参与的全部犯罪⾏为承担责任;
    • 对其实际担任组织者、领导者期间,组织实施的全部罪⾏承担责任;
    • 若前期系听从他⼈指挥的积极参加者,仅需对该阶段参与的具体犯罪承担责任;
    • 若组织后期犯罪已以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效判决,因前后犯罪属于同⼀组织的连续⾏为,对其前期参加的犯罪不再重复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 2003 年起,被告⼈谈某甲因故意伤害他⼈致死亡、重伤等犯罪⾏为逐渐积累恶名;
    • 2006 年以来,谈某甲通过赌场 “放⽔”、纠集闲散⼈员等⽅式,拉拢丁某、马某甲、裴某甲、陈某甲等⼈,形成以谈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丁某等⼈为积极参加者,陈某甲等⼈为⼀般参加者的⿊社会性质组织;
    • 2006 年⾄ 2009 年,该组织以电击、钉⼦钉⼿掌等残忍⼿段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扩⼤势⼒;
    • 2009 年⾄ 2012 年,谈某甲通过开设赌场、经营酒吧售卖 “⽔烟” 等⽅式聚敛巨额⾮法利益,⽤于发放组织成员报酬、赔偿被害⼈、组织聚餐旅游等,维系组织稳定,并纠集赵某甲、王某等新成员加⼊,持续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西宁市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
  2. 组织领导者更替与后续犯罪
    • 2012 年 6 ⽉,谈某甲被收监执⾏刑罚后,被告⼈丁某接任组织领导地位,继续带领陈某⼄、马某甲、杨某甲等原组织成员,以 “湟源帮”“湟源战队” 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2020 年 11 ⽉,西宁市湟中区⼈民法院已对丁某、陈某⼄等⼈作出⽣效判决:丁某犯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陈某⼄、马某甲等⼈犯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二、裁判结果

  1. ⼀审判决:2023 年 5 ⽉ 30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民法院作出(2023)青 0103 刑初 85 号刑事判决:
    • 谈某甲犯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合并前罪未执⾏刑罚,决定执⾏有期徒刑⼗⼋年六个⽉,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合并前罪⽣效判决刑罚,决定执⾏有期徒刑⼆⼗年,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其他被告⼈均被判处相应刑罚(涉案财物处置情况略)。
  2. ⼆审裁定:谈某甲等⼈提出上诉后,2023 年 8 ⽉ 1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民法院作出(2023)青 01 刑终 12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争议是 “新接任组织者、领导者丁某在组织更替前(谈某甲执政时期)的罪名及刑事责任认定”,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论证如下:
  1. 涉案组织的性质认定:谈某甲纠集社会闲散⼈员、刑满释放⼈员形成稳定犯罪组织,具备明确的层级结构;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持组织运作;多次实施暴⼒犯罪,为⾮作恶;在特定区域和⾏业内形成重⼤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秩序,完全符合⿊社会性质组织的 “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为⿊社会性质组织。
  2. 谈某甲的刑事责任:谈某甲作为组织的发起者、⾸任组织者和领导者,对其担任该职务期间组织实施的全部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需对其个⼈参与的犯罪⾏为负责,⼀审判决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3. 丁某的刑事责任划分
    • 2006 年⾄ 2012 年谈某甲执政期间,丁某系直接听命于谈某甲的积极参加者,在谈某甲指挥下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阶段仅需对其参与的具体犯罪承担责任;
    • 2012 年谈某甲⼊狱后,丁某接任组织领导者地位,其该阶段的组织、领导⾏为已被⽣效判决认定为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罪,因前后犯罪属于同⼀组织的连续⾏为,不再重复认定该罪名;
    • 综合全案证据,丁某在组织更替前后的地位、作⽤清晰可分,对其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并与前罪⽣效判决合并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 其他成员的责任认定:马某甲、杨某甲、陈某⼄等⼈在谈某甲执政时期为组织成员,丁某接任后继续参与组织犯罪,且已因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效判决处罚,故本案中不再重复认定该罪名,仅对其参与的其他具体犯罪依法追责。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四条第⼀款(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四款(⿊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

二、裁判⽂书

  1. ⼀审: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民法院(2023)青 0103 刑初 85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5 ⽉ 30 ⽇);
  2. ⼆审:青海省西宁市中级⼈民法院(2023)青 01 刑终 120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8 ⽉ 1 ⽇)。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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