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中的量刑要素
刑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要素;认罪认罚从宽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检察院提出幅度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决定宣告刑罚时,应当综合考量以下核心因素:
- 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量及价值;
-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自愿如实供述、悔罪态度、是否主动预缴罚金等);
- 其他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如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
2017 年 3 月初,被告人罗某从国外拍卖网站购买疑似象牙制品,通过快递邮寄入境时,向海关虚假申报为 “模型、手办、摆件”。2017 年 3 月 29 日,罗某签收快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专业鉴定和检验,涉案疑似象牙制品为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象牙)加工制成,共计 2.675 千克,价值人民币 111459.23 元。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缓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2017 年 11 月 20 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 04 刑初 2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案件事实及量刑要素,作出如下评判:
- 犯罪情节考量:涉案象牙制品价值达 11 万余元,但其数量(2.675 千克)相对有限,整体犯罪情节较轻;
-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罗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明确的认罪悔罪态度,且主动预缴罚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自首情节的否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 “罗某具有自首情节” 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系接到犯罪线索后,通过 “控制下交付” 方式将罗某当场抓获,罗某在被查获后承认邮件内装有象牙制品的行为,不符合 “自动投案” 的法定要件,不构成自首,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量刑建议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幅度量刑建议,已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 04 刑初 26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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